(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创意产业和版权保护之间的互动是当前世界范围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版权制度作为市场运行的基本框架即使只有略微的失衡都会引起市场的重大波动,甚至会影响创意产业的兴衰。正因为如此,当前技术和法律的博弈正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权利人、网络服务商及使用人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拷问着各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林秀芹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创意产业在版权制度促进下已超过了传统产业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因素。创意产业的意义超出了产业本身,创意产业已成为一个集合版权、经济增长方式、就业、民族文化等多种元素的复合性话语。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发展司司长迪米特·根切夫在厦门大学发表了题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野下作为促进经济增长因素的版权制度”的演讲。
迪米特·根切夫自2005年起担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发展司司长,之前是WIPO版权相关部门及经济发展部高级顾问,拥有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和索非亚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2年之前是保加利亚外交部的一名外交官,先后被派往瑞典、比利时、瑞士工作,也是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协会创始会员和欧盟研究协会会员,对知识产权和外交政策有很深的研究。根切夫曾评价中国版权行业对经济贡献率处于世界范围内国家的平均线以上。
根切夫表示,版权对创意产业意义重大。版权是推动创意产业的工具之一,但也不是全部的手段,不能因为我们存在版权的保护就认定我们比以前的人类更富有创意。但版权的确可以推动创意转变为可利用的产品和服务。
他认为,版权是一项私有财产权,可以帮助市场主体在交易之前就明确了所有权的界限。知识产品具有公有性,具有非排他性特质,与别人共享不会减损它的价值。版权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能帮助创作者获得回报而使其具有继续创作的内在激励,为创意产业提供基本框架,确保交易的发生和市场的运作,它是产权交易的基础,使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创意产业对国家GDP平均贡献率为5.4%、就业平均贡献率为5.8%,而某个国家的版权保护、经济自由度、政府的廉洁度与创意产业的发展正相关。
根切夫说,当前版权制度发展趋势面临重大挑战。即使是在衰退期,对于创意产品的需求仍然非常强劲,它有非常强的适应性。所面临的挑战首先是版权制度遭到广泛的抵制,现世界上有35个私人组织反对版权制度。现在消费者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习惯于在网上取得免费的产品;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框架是100年以前制定的,有必要对法律框架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与技术的融合。
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知识产权的日益喧嚣,加之人权保护、表达自由的传统观念,在网络的领域里,人们日益分化为权利人、网络服务商和使用人三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各种群体的博弈将法律界推到风口浪尖,无论是制定法律规则的立法人士,还是欲树立判例权威的法官,甚至是研究法律的学者,各自秉持不同的正义观念而表达着不同的诉求。
这个世纪博弈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在美国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抵制,该法案要求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上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网络服务商如果没有事先采取措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案直接废除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即只要网络服务商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就可免除责任。权利人代表者音像、版权和软件业组织对立法和司法施加压力要求贯彻实行《禁止网络盗版法案》,而网络服务商则施加相反的压力。
美国是创意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版权制度的每一步发展终将对世界范围内所有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网络时代,在分化的群体中,使用者作为一股最大的力量可以最大程度地颠覆版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这股力量时而分散成个人而无处不在地享用着免费的“午餐”,时而凝聚成有组织的团体去抗议“信息封建主义”而谋求自身最大的福利。他们诚如根切夫所言已不再是恪守传统道德规则的消费者,他们已不再愿意支付对价而乐于使用随处可得的网络产品。知识产品非排他性的特质,使得产品本身并不会因为某个人的使用而遭受贬损;知识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这两者都成为了使用者免费使用产品最强大的道德支援,甚至还可以通过指责权利人滥用垄断权来宽慰那份略微的内心不安。
在这场世纪博弈中市场规则的供给者的立场尤为重要。自由主义者哈耶克所主张的自生自发的内生秩序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反对任何为了某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这场所谓技术和制度的博弈背后是不同利益群体的势力较量,“三国演义”的最终格局应该由三方力量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形成规则,在彼此消长的过程中确定权利的边界,而不能以理性建构主义的立法来分配社会的正义。任何国家(包括中国)在这场声势浩荡的版权立法大潮中,立法者以中立的态度在市场“发现”规则比为了保护某个群体的利益而以所谓的社会正义之名“制定”规则更为妥当,自生自发的市场规则将更有利于创意产业的发展!
(作者系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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