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珠江晚报
一个月前,媒体曾报道过国际知名酒业品牌法国轩尼诗状告珠海三匹马立体商标侵权一案,本土酒企遭到国际巨头“发难”,这在业内引起不小轰动。日前,该案在泉州中院如期开庭,但庭审现场轩尼诗方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销了有关立体商标侵权方面的控告,对于法国轩尼诗提出的所谓“不正当竞争”,珠海三匹马据理力争。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开庭】
轩尼诗变更诉求
日前,该案在福建泉州中院如期开庭,庭审一开始,轩尼诗方面代理律师突然向法庭提出,将原来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第4842349号立体商标以及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变更为“被告停止使用VSOP酒瓶及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这就意味着,他们最开始提出的诉讼请求——立体商标侵权‘不告了’,保留了所谓‘不正当竞争’的指控。”珠海三匹马方面的律师认为,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珠海三匹马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但本案中,珠海祖龙从未收到轩尼诗方面的书面申请。
【焦点】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珠海三匹马所谓“不正当竞争”,法国轩尼诗方面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法国轩尼诗代理律师认为,珠海三匹马使用了和轩尼诗近似的包装装潢,使购买者在购买时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样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此,珠海三匹马代理律师认为,珠海三匹马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与原告产品有显著差别,“即使是三匹马和原告的商品放在同一货架上出售,也决不会使购买者相混淆而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
珠海三匹马方面认为,从两种产品的类别来分析,原告为国外葡萄酿制的洋酒,而三匹马为国产低度药酒,二者明显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从消费对象来看,轩尼诗走高端路线,而三匹马瞄准的是中端消费能力客户,每瓶酒的价格相差甚远。“两种不同类型,不同消费群体的产品,不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又谈何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开庭当日,法国轩尼诗代理律师曾向珠海三匹马方面律师提出了和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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