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十二钗”背后的烟标纠纷
已故国画大师刘旦宅的家属诉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中烟)烟标侵权案,日前在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开庭。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生产的“南京过滤嘴香烟·金陵十二钗”烟盒上使用了经裁切修改的刘旦宅画作《黛玉葬花》,侵犯了刘旦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获酬权;被告则称,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用于“金陵十二钗”烟标共有12幅,均系南京卷烟厂(2006年并入江苏中烟)于1988年委托刘先生设计创作的,并支付了3000元“画稿及外包装设计费”,是有权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国内烟草企业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品了不少以《红楼梦》为题材的烟标。湖南新晃卷烟厂是较早出品红楼梦烟标的厂家。此后该厂又出品了红楼梦、大观园套标,这两套烟标的主版图案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绘画艺术表现手法,形象地再现了金陵十二钗人物形象。当然最为精美的红楼梦烟标莫过于南京卷烟厂出品的金陵十二钗套标。但因烟标引发的侵权案,“金陵十二钗”系列品牌并非首例。早在2009年5月,云南省高级法院对被称为“中国烟标第一案”的“红山茶”商标著作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红山茶”烟标著作权属于红云红河集团。严泌涓等三名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依法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是中国首例涉及烟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红山茶”烟标著作权案原告严泌涓等是云南人民出版社编辑严浚的儿女。1956年,严浚为昆明卷烟厂设计了“红山茶”烟标。烟标的图案和色彩为红花、绿叶、白底板,“红山茶”三个文字为手写行书,该烟标由昆明卷烟厂一直使用。严浚去世后。严泌涓和其两个弟弟于2006年底联名将当时的红云集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红云集团歪曲、篡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要求红云集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1000余万元。昆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确认,红山茶烟标为严浚设计,但公司使用烟标五十余年,在此期间严浚从未对著作权提出过异议、主张过任何权利。公司已被当成烟标的著作权人,因此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公司。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严浚的子女们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
知识产权发展的轨迹,正呈现出一种日益庞大的趋势。以著作权法为例,早期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局限于书籍、地图、音乐、戏剧、摄影作品等狭小的客体范围。随着网络时代到来,电子版权取代印刷版权,各种电子作品进入传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而就烟标著作权保护而言,创作成果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唯一的判断标准是该创作成果是否具有原创性,就“金陵十二钗”烟标侵权案讲,涉讼烟标设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可以按照美术作品提供保护,判断的标准就是该创作成果是否满足原创性要求,以及该创作成果是否具有与一般美术作品相同的审美价值,并不应妨碍涉讼烟标设计人员对于品牌载体的独特理解。和原告认为涉案烟标源自修改刘先生画作《黛玉葬花》不同,被告方则称,烟标使用的图案并非《石头记人物画》中《黛玉葬花》,而是刘先生受烟厂之托与臧先生重新设计的画稿,双方显然是委托创作关系,被告有权使用;而原告律师就烟厂当年支付的报酬存疑,认为设计费并不能代替著作权使用费。针对著作权归属问题,被告则认为,1988年时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相关问题,且当时著作权法尚未出台,因此难以下定论。所有这些法律关系均需法院依法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