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版“金批西厢记”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开庭
知名学者周锡山诉凤凰出版社出版、陆林校点的《金圣叹批评本<西厢记>》(下称“陆版金批西厢记”)侵犯了其校点完成的《贯华堂第六才子书——西厢记》(下称“周版金批西厢记”)的著作权纠纷案(本报曾于2014年1月8日第11版进行过相关报道),日前有了新的进展,近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周锡山及其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供了代理意见,包括:古籍校点工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范畴,并强调古籍整理领域的所有专家和全国古籍出版社都强烈主张古籍整理作品(校点本)具有独创性,古籍校点者应对校点本依法享有著作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审法院否定古籍校点的独创性并不给予著作权保护是错误的。周锡山向法庭提交了此前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对于涉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案的判例,以及校勘、标点成果具有独创性的举例说明,以其能证明其在“周版金批西厢记”中进行的古籍整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周锡山还补充提交了36处“陆版金批西厢记”(均无校勘记)与陆版所谓的底本不同但却与“周版金批西厢记”对应部分相同的佐证。
近年来,古籍校点作品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议。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曾表示,古籍整理作品,是人们在已经存在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即通常所说的演绎作品,是根据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具有完整的著作权。相关知识产权业内人士也认为,学理解释应当服从法律规定。既然我国著作权法对古籍作品的整理明文规定应当予以保护,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同时,司法机关从弘扬中国文化遗产和保护及促进古籍作品传播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对古籍整理作品依法进行保护。
截至发稿时,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