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在于借助知名品牌的知名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达到搭“顺风车”的目的。与过去手段单一、单纯仿冒、个体加工等特点不同,如今的“傍名牌”手段不断翻新,越来越隐蔽,出现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
“傍名牌”有6个新动向
新动向一:将注册商标变形使用。在一些驰名、著名的文字商标加上前缀或者后缀,在图形商标的细枝末节上精心设计、变形使用,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新动向二:利用模糊手法,把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的同类商品。虽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名称,却将商品的包装、装潢与他人知名商品相似,造成市场混淆。
新动向三:利用剪接手段,把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商标、图案嫁接使用于自己的商品。在仿冒知名商品时,对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商标、图案每一处都仿冒一点,但又不完全相同,打法律“擦边球”。
新动向四:将知名品牌注册为商号。把市场上知名品牌登记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标识,使消费者误以为知名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利用美国、俄罗斯、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注册制度特点,在境外把知名品牌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注册,再冠以该知名品牌所在国的国名,使人误认为是该品牌的母公司,让消费者难以识别。
新动向五:海外注册,国内生产销售。通过国际注册公司在海外注册企业和申请商标,使消费者认为该公司产品系国外公司生产,是外国品牌,企业的产品仍然在国内生产和销售。
新动向六:打上国际品牌“监制”的旗号。在我国香港等地先注册一个名称与某知名名牌相似的公司,然后将产品打上“某知名品牌公司监制”的字样,让消费者误认该产品与知名品牌有特殊关系。
查处“傍名牌”有3个不足
来自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统计资料显示,与商品标识相关的“傍名牌”案件已从单一的权利冲突转向多项权利冲突,而相关法律滞后,规范庞杂,对“傍名牌”行为界定不明确,客观上给执法部门造成查处“傍名牌”困难。
不足之一:相关法律对“傍名牌”行为界定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上不够全面,对“傍名牌”行为没有界定;《商标法》对“傍名牌”行为界定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存在衔接上的空白,客观上造成工商部门认定难、处罚难。一些“傍名牌”商家趁机打法律“擦边球”,如针对没有对商号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现状,将有影响商号注册为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
不足之二:现行商标与企业名称注册系统不协调。商标是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管理,一旦核准授予专用权,则具有排他性,注册商标不能被他人擅自使用。而企业名称登记仅是企业的一个代名词,属于地域管辖,一般省级甚至一个县级工商部门都有权审核登记企业的名称,范围较小。由于各地相互间信息资源分割,缺乏统一协调的整体机制,于是出现不同行政区域使用相同企业名称的现象。
不足之三:在一些“傍名牌”案件查处上,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只有行使处罚和责令企业更改名称或商标的权力,涉及民事赔偿等纠纷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只能解决突出使用商标或企业名称的问题,让侵权者停止使用,而很难判令其变更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此外,在行政与司法程序之间,对“傍名牌”案件查处或审理缺少统一规范,使不少“傍名牌”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处理。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细化“傍名牌”行为认定标准,妥善解决商标和字号甚至域名的冲突问题,包括利用在境外登记的企业名称到境内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问题。同时,加强商标管理与企业登记管理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修改慢、程序复杂,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崇安分局 陆国元 陈 刚 张 明 晏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