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五中院)就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两虚假宣传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相关广告语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同时赔偿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一广告语不但侵占了“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商品的商誉,也会将“王老吉”商标所拥有的商誉赋予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对于“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语,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信息,也未能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故加多宝公司上述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
作为“王老吉”与“加多宝”关于广告语纠纷系列案中的最新案件,该两案涉及的以下多重焦点法律问题不仅系双方庭审之中辩论的焦点,更作为具体法律事实备受业界关注。
焦点一:“10罐7罐”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王老吉公司诉称,被告发布的“中国每卖出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语与客观事实不符。王老吉公司表示,在数据的真实性上,被告称广告数据来源于《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而据该报告显示,分析报告统计的对象不仅包括“加多宝”凉茶,还包括“王老吉”凉茶,以及一面印有“王老吉”一面印有“加多宝”的另外两种凉茶。也就是说,加多宝公司使用70%这一数据,实际是加上了“王老吉”品牌凉茶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加多宝公司的涉案广告语并未体现该信息。这样的信息,容易诱导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普通消费者看过该涉案广告内容,会得出“中国每卖出10罐凉茶,其中7罐是加多宝凉茶”的结论,或者得出“加多宝牌凉茶的销售市场占有率超过70%,“王老吉”等其他品牌凉茶市场占有率不足30%”的结论。再加上广告中标注的看似准确、权威的“数据来源”,普通消费者极容易信以为真。
被告加多宝公司则辩称,涉案广告发布于2013年3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以该时点为依据。根据中国行业协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凉茶占整个凉茶市场份额的72.96%;尼尔森公司出具的《尼尔森零售数据确认函》显示,2013年1月至12月,“加多宝”罐装凉茶的销售份额为70.8%。上述可靠数据可证明“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来自加多宝”广告语真实客观。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加多宝公司未准确、全面地引用数据来源信息,因此无法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由此判定这一数据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即“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这一广告为虚假宣传,加多宝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赔偿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40余万元。
焦点二:“改名”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王老吉公司诉称,根据客观事实,被告在2012年5月之后才推出未包含“王老吉”商标的“加多宝”牌红罐凉茶,“加多宝”凉茶之前并没有从其他名称改名的事实,被告的该广告语,会导致消费者得出以前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已经更改为 “加多宝”凉茶的结论。王老吉公司同时认为,该涉案广告语会使消费者认为王老吉公司销售的红罐“王老吉”属于非正宗凉茶或属于假冒商品,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已对王老吉公司商业信誉和声誉构成严重诋毁。
被告加多宝公司辩称,在市场上出现王老吉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与之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并非同一商品的前提下,该公司发布“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是对消费者实现知情权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且“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仅是该公司对自身生产的红罐凉茶产品更改商标的客观描述。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广告是否会引人误解,应适用“一般人士普通注意原则”来确定其是否具有虚假性。该案中,法院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法院认为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王老吉”商标改名为“加多宝”商标,且“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误解。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虽享有向消费者告知“商标许可终止”或“商标更改”的权利,但不得损害“王老吉”商标权人和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改名”的表述并非指“更改商标”,且“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具有唯一指向“王老吉”凉茶的指向性,更容易得出“王老吉红罐凉茶”名称更改为“加多宝凉茶”的含义,进而让消费者得出原告目前生产或销售的“王老吉”凉茶为假冒品牌的错误认识,影响其购买决策,被告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进而构成虚假宣传。
焦点三:红罐凉茶商誉由谁创造?
据了解,在“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碰撞中,除却广告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一战线,最为各界关注的还包括二者关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这一主线之争。自2013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一审开庭后,目前尚未有果。
但在上述重庆一地广告语纠纷案中,重庆五中院则在相关事实的审理过程中就“红罐凉茶”这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形成及权属问题有所涉及。
据介绍,针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由谁这创造一问题,加多宝公司曾在多次诉讼中主张“红罐”装潢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标识系其投入而产生的权益,其归属应归该公司享有。
针对这一焦点,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中,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权利人和许可人,而加多宝公司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是“王老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王老吉”红罐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其知名度不断提升与“王老吉”商标本身的知名度的提升相辅相成,不但与鸿道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持续宣传营销有关,同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自身的质量和口味密切相关。因此,在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期间,“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知名商品名称之上的知名度与良好的声誉,并非由鸿道集团及加多宝公司单方面的宣传营销完成,而是由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共同创造。
据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在商标许可期间产生的“红罐”装潢权益和相关广告语权益等商誉属于商标权人(广药集团)和被许可人(鸿道集团)共同创造的前提下,由于装潢本身属于商业识别标识,其权益归属最终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认识和认知来判断。
焦点四:“红罐凉茶”指向谁?
据介绍,在“10罐7罐”案中,一审法院还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当庭陈述其从2011年11月起到2012年5月生产的罐装凉茶,罐体一面印有“王老吉”标识,另一面印有“加多宝”标识,2012年5月底才开始生产罐体两面均印有“加多宝”标识,不包含“王老吉”标识的红罐凉茶。因为当时消费者更熟知的是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而不是“加多宝”凉茶,将一面印有“王老吉”标识,另一面印有“加多宝”标识的凉茶称为“加多宝”凉茶不符合事实,并且对“王老吉”商标权人和许可人不公平。
据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宏分析认为,“红罐凉茶”经过广药集团及鸿道集团多年经营,与“王老吉”商标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在商标许可协议终止前,“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市场占有率极高的情况下,“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极易被消费者联系到“王老吉”红罐凉茶。根据该事实认定,可以明确,在双方争议期间从消费者的角度判断,涉案“知名商品”应系“王老吉红罐凉茶”,故“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这一广告语在数据上有偷换概念之嫌。
焦点五: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据介绍,“改名”案和“10罐7罐”案在长沙和广州均有相近似案件正在审理。据此,被告加多宝公司认为该重庆两案属于重复诉讼,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此,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2012年11月及2013年3月、4月,该案原告及案外人广药集团作为原告,先后以虚假宣传为由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且涉及的广告语也包括“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及“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但就这些案件与该案而言,或原告与被告均不相同、或被告均不相同,且起诉所涉及的具体侵权事实也不相同,并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非法律关系,因此并非重复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