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是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和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和参考价值,同时也是拟上市公司对外展示自身实力、赢得市场信心的重要途径,因此,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拟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有媒体报道,安徽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凤形耐磨)将一件查询不到的发明专利写入其招股说明书中,引发了一场乌龙事件,并对其提出了专利造假、夸大宣传的质疑,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尽管事后凤形耐磨公司有关负责人以“笔误”为由对这件子虚乌有的专利予以澄清,并向公众致歉,但却暴露出了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对保障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意识不高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有关部门在对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核实方面还存在监管的漏洞和缺失。
有关专家表示,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出现如此低级失误实属不该,相关当事人的解释恐怕难以获得公众和投资者的信服。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能够反映拟上市公司整体的技术研发实力,如果涉及核心技术,或将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因此,出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都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除了上市公司应提高自律意识之外,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低级失误引起乌龙
捏造专利赫然在列
记者在凤形耐磨官网的公司简介部分看到,其自称是目前规模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以金属耐磨材料为主的铸造生产企业。尤其在耐磨铸件应用技术领域有着深入研究,公司已先后获得46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2件,实用新型专利12件、外观设计专利22件,并先后参与或主持了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按照凤形耐磨描述的专利情况,记者查阅了其招股说明书,其中在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介绍中,详细罗列出这46件专利的名称、所属类型、专利号以及申请年限。之前媒体提出质疑的是一件名为“矩阵式金属型铸球模具覆砂型板”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5100752048),申请日期为2005年9月1日。该媒体指出,未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查询到该件专利。
为了核实该件专利的真实性,记者向专业人士寻求了帮助。该专家经过检索查询发现,以专利号“2005100752048”为关键词查无相关专利申请,而以“矩阵式金属型铸球模具覆砂型板”为关键词,查询到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5200752048),事实与之前媒体报道的内容一致。
那么,是否存在一项技术同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从而导致发明专利查询不到的情况发生呢?经过查询,该专家表示,该项技术只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可能。也就是说,凤形耐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那件发明专利确实并不存在。
随后,记者按照招股说明书中保荐机构和发行当事人留下的联系方式分别致电双方。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领导在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而凤形耐磨公司一位名叫王振来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相关媒体的报道我们已经看到,确实是由于我们的工作疏忽,把专利号中第5位数字2写成了1,我们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后上报给了证监会。”但当记者欲就外界质疑公司涉嫌专利造假、夸大宣传一说进行采访时,对方挂断了电话。
制度约束难以震慑
亟待提升违规成本
面对记者提出的敏感问题,相关负责人三缄其口。对此,业内人士给出了他们的看法:“出现这样的低级失误我个人认为实属罕见,如果确实为笔误造成,那这家保荐机构的能力则有失专业水准。但也不排除公司有意为之。”北京某IPO咨询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业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招股说明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专业保荐机构的参与下,拟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定会经过准确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另外,和公司营业收入、财务报表等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隐蔽性更强,不易直接体现,广大公众很难通过招股说明书的相关专利对拟上市公司的“软实力”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和把握,这也给一些心怀不轨的公司留下可乘之机,通过造假行为,夸大、粉饰、包装等手段伪装自身实力,严重误导投资者。
事实上,为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流程,证监会在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都对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了要求。然而,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问题重重。
“尽管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措施从制度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约束,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除了上市公司责任意识不强、诚信缺失等因素外,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特别是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缺失。由于因信息披露不实所产生的违规成本较低,不少上市公司不惜铤而走险,这也是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乱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北京康信华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向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